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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刑还要赔钱吗,武汉交通肇事律师讲附带民事诉讼

时间:2026-10-29 04:44:02

以下是根据检索到的两条结果整理的内容,均出自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及《人民法院报》:

📌 与“赔偿履行影响减刑假释”直接相关的条文

第二十七条(假释限制)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第二条(减刑综合考察因素)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其中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第三十八条(履行情况的移送与核实)

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时,如果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人民法院应当将反映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刑罚执行机关。

罪犯在服刑期间本人履行或者其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应当及时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

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应随案移送以上材料。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可以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核实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原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刑罚执行期间,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原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第四十一条(“财产性判项”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 对文章主线的支撑要点

  1. 附带民事赔偿属于“财产性判项”(第四十一条),其履行情况直接影响减刑、假释。
  2. 有能力而不履行赔偿的,不予假释(第二十七条),这是被害人推动执行到位的明确法律杠杆。
  3. 履行情况是减刑的法定综合考察因素(第二条),且履行材料须随案移送、可向原一审法院核实(第三十八条),说明被害人可向原审法院反映未履行情况,影响减刑假释审查。
  4. 检索结果中未发现关于“刑事查封与民事保全顺位”“附带民诉财产保全窗口期”的具体条文,该部分内容需另行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实后引用。
如需继续撰写文章正文,可基于上述已核实的条文展开“判后执行与减刑假释的隐性关联”部分;涉及保全顺位的内容建议再做专项检索确认法条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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